文/吉正然 編輯/宋瑞文

 

1mSv 是目前『確定』會有終生罹癌效應的門檻(編註:應為在全癌症全年齡段條件下無顯著差異),但觀測不到,不代表能認定不存在,同時受到輻射的時機也不是只有一件事。因此在談論輻射管制時,要先釐清幾個概念:

1. 天然輻射不是可以『管制』的。

所以輻射防護只管制人工輻射。把這兩者混為一談,其實是無意義的。是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註2)對(包括天然輻射在內的)背景輻射說明道:

第四條這麼寫: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天然輻射無法以人為管制,但不管制不代表無害,只是政府沒有介入義務。很多言論混淆這兩者。簡單來說:『上帝的事情,人類管不著』。

2. 政府的介入義務:

政府的介入義務,不是以 1 mSV 為限,而是根據 ALARA 原則(註1、最低的合理輻射量(ALARA)計畫)在合理成本下確定民眾所受劑量遠低於法規上限。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款(註3):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其原則為:(一) 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二) 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三) 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這個原則廣泛採用於條文中(第6,9,15,16,18),所以當主管機關用低於法定劑量推託時,還要看是否有盡到合理抑低的責任。在合理的成本下,人工輻射是能低就低。

3. 輻射管制:

同上,因為 ALARA 的存在,因此輻射管制不以 1 msV 為低限,例如: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之一千倍。只要有異常排放,不管多低,政府都有介入的條管,只是行政機關怠惰而已。


註1:最低的合理輻射量(ALARA)計畫
https://www.plm.automation.siemens.com/zh_tw/energy-utilities/alara-planning/

註2: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09

註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http://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1947&KeyWordHL=&StyleType=1

註4:經過人為方式加強的天然放射性物質。

https://www.epa.gov/radiation/technologically-enhanced-naturally-occurring-radioactive-materials-te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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